(2017)渝0106执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毛建军与邓银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建军,邓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725号申请人毛建军,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邓银华,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毛建军为与被申请人邓银华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邓银华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申请人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17)渝0106财保52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邓银华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邓银华价值4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毛建军位于沙坪坝区的房屋。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毛建军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