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4执恢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鲍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淑玲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4执恢1156号被罚款人:鲍淑玲公民身份号码:×××4384本院在执行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仙居县威隆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鲍淑玲、胡明妹、鲍淑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鲍淑玲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鲍淑玲罚款100元,限在2017年8月3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