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亚伟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玲,张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640号申请执行人管玲,女,197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人民街北关街二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508230027。被执行人张亚伟,女,197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新华街老城南街一组5。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51119002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亚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管玲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彧审判员 王昆鹏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栋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