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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其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其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3刑初510号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其发,男,1986年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其发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0日凌晨2时31分许,被告人黄其发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牌号的两轮车辆沿五一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五一路与台江路交叉路口附近的路段时,因其本人操作不当,发生自行摔倒受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黄其发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1.54mg/100mL;黄其发所驾驶的上述两轮车辆系普通摩托车,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其发具有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牌号的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的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其发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被告人黄其发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向本院暂缴人民币4000元以执行罚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其发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其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暂收款项人民币4000元中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跃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林忠敏书 记 员 刘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