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申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申2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某,女,汉族,1972年1月28日出生,住宁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女,蒙古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赤峰市。再审申请人郑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内04民终2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某申请再审称:一审期间,郑某提供了天狮集团网页礼包出组记录单,此证据能够证实涉案礼包未出组。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张某也认可涉案礼包未出组的事实。在给付欠款条件未成就的情形下,二审判决郑某偿还张某欠款没有法律依据。涉案欠条中并未约定郑某对礼包出组有积极履行成就的义务,张某也曾明确告知郑某,只要参与天狮集团营销活动并支付活动的费用,礼包随即出组。况且参与天狮集团活动的方式是发展下线,所谓礼包出组有传销性质,郑某如积极履行则涉嫌违法。因此,二审判决”礼包出组”的条件应由郑某积极履行成就存在错误。根据天狮活动规则,参与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取得活动产品。本案中,郑某没有收到和欠款相当的产品,在张某没有交付产品的情况下,无权主张郑某给付等价欠款。郑某提供的汇款凭证能够证明张某向其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存在对待给付义务,种类相同的可以抵销。因此,即便认定礼包出组,涉案欠款也应抵销,二审判决驳回郑某的此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本案中,涉案欠条所附的还款条件即礼包出组还钱是欠款人郑某单方意思表示,张某对此并不同意,双方并未达成合意。因此,不论礼包是否出组,郑某均应偿还欠款。本案系借贷法律关系,郑某以张某没有交付产品为由拒绝给付欠款,没有法律依据。汇款凭证中所涉款项,除经宁城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25000元张某认可是借款外,其余款项张某均不认可,郑某主张以汇款凭证所涉款项抵销涉案欠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郑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金龙审判员 阎 明审判员 郑文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