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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玉安与汪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安,汪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670号原告张玉安,男,汉族,1959年7曰13日出生,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青,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汪行林,男,汉族,1976年4月24日出生,住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张玉安与被告汪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安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安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刚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