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卜大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卜大财,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曲春宁,王丹英,吴宏英,彭明清,王建国,赵凤京,刘显岳,张广胜,田正杰,周福刚,吕宝文,彭兴利,孙永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6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卜大财,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13号。法定代表人:魏海东,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春宁,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丹英,女,1966年5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宏英,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明清,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建国,男,1966年9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现住北京市怀柔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凤京,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显岳,男,1949年12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广胜,男,1965年6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正杰,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福刚,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宝文,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兴利,男,1966年3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永会,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再审申请人卜大财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怀柔区园林绿化局)、曲春宁、王丹英、吴宏英��彭明清、王建国、赵凤京、刘显岳、张广胜、田正杰、周福刚、吕宝文、彭兴利、孙永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2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卜大财申请再审称,我承包荒山荒地,依法经营,在申办林权登记、颁发林权证、承包经营权确认过程中,由于当初没有支持个别人的腐败行为,因此惨遭刁难和迫害。在申请林权登记、发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过程中,怀柔区园林绿化局严重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2011年9月19日,怀柔区园林绿化局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社会闲杂人等开会,并于2011年9月27日以怀柔区园林绿化局的名义发出红头文件。13个人利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开会发红头文件,红头文件决定的主题内容与若干法律和中央���国务院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相悖,严重违法,长期侵害我的承包经营权,使我无法依法正常经营。一、二审法院错误裁定,认为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卜大财所主张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不属于民法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卜大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卜大财的再审��请。审 判 长 杭涛审 判 员 田燕代理审判员 宋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乔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