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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执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饶玉辉、俞美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玉辉,俞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170-1号申请人饶玉辉,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俞美荣,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饶玉辉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俞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俞美荣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2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俞美荣在万年县陈营镇建明大街59号1栋1单元101室(原法院宿舍)房权证号为:17××18,面积为:75.53平米,该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申请人饶玉辉,本院已依法将该套房产予以查封。查明被执行人俞美荣在万年县陈营镇现代城1楼1号2号店面经营的万年县久味酒楼,早已关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饶玉辉与被执行人俞美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饶玉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0元,待执行标的1023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高科人民陪审员  董文华人民陪审员  吴智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闵子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