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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6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齐陆玉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陆玉,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495号原告:齐陆玉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齐陆玉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齐陆玉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陆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陆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陆玉负担。审判员  王宝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