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6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齐陆玉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陆玉,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495号原告:齐陆玉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齐陆玉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齐陆玉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陆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陆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陆玉负担。审判员 王宝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