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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赖某某、信丰县某某制砖页岩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某某,信丰县某某制砖页岩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538号申请执行人赖某某,男,1972年3月7日生,住龙南县南亨乡圭湖村合仔中间屋小组。被执行人信丰县某某制砖页岩厂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赖某某申请信丰县某某制砖页岩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信劳人仲案字【2015】第247号国内仲裁裁决,被执行人信丰县某某制砖页岩厂应支付申请人赖某某案款64779.11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信丰县某某制砖页岩厂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5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若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洪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