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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熊治诚与李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治诚,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财保68号申请人:熊治诚,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申请人:李华,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申请人熊治诚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华在湖北诚山物流有限公司享有的价值90万元股权予以保全。申请人熊治诚以其所有的宝马牌WBAFG210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鄂XX**,担保人魏昌菊以其所有的宝马牌WBA8X310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鄂X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熊治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李华在湖北诚山物流有限公司享有的价值90万元股权予以查封,并冻结其转让、抵押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二、将申请人熊治诚所有的宝马牌WBAFG210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鄂XX**)一辆、担保人魏昌菊所有的宝马牌WBA8X310小型轿车(车牌号:鄂XX**)一辆予以查封,并冻结其转让、抵押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