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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终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利军、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利军,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利军,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云东,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李玉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德,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刘利军与上诉人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均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利军与上诉人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经自行和解,均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刘利军与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利军、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刘利军缴纳的8166元,减半收取4084元,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的2423元,收取121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秋坪审判员  赵旭安审判员  林慧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