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10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崔家森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家森,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011号之一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崔家森,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盖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执1011号之五裁定书,于2017年0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崔家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家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家森在中国工商银行0709006801005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 毅执行员 王流江执行员 郑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