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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2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戴江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江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22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江东,男,出生于1987年10月30日,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高中文化,经商,住江苏省兴化市。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公检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江东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大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江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中旬,被告人戴江东与朱红九、吴某(均已判刑)合谋在荆州市从事以卖谣梦牌驼绒被为名的诈骗活动,上述三人以及请来帮忙的吴某的妻子陆某、戴某(已判刑)等人住进沙市区918宾馆后,戴江东与吴某通过走访多地后决定租用公安县杨家厂镇宜家人宾馆作为实施诈骗活动的地点,并且将朱红九的妻子刘某2(已判刑)和堂妹朱红风(已判刑)从江苏省兴化市请来帮忙。上述人员统一着装对外自称江苏谣梦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中被告人戴江东是市场总监,吴某是经理,其余人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发放礼品等工作。7月3日,被告等人从918宾馆乘坐苏M×××××面包车到达宜家人宾馆后,通过发放江苏谣梦纺织品有限公司戴江东的名片以及新情联系卡的同时宣讲有免费的礼品相送,聚集了70多个中老年后,戴江东开始宣讲谣梦牌驼绒被的功效,散会后给参加的中老年人免费发放了1包鸡蛋。7月4日,上述人员采取同样的方法聚集了众多中老年人后,由吴某宣讲艾草枕头的功效,宣称交100元钱预订的话就可以免费领取,参会人员散场时免费领取了2包面条。7月5日,上述人员采取同样的方法聚集了众多中老年人后,由吴某继续讲课,前一天交100元钱的人凭卡退回了100元钱,领取了艾草枕头1个,吴某宣称交100元钱第二天可以免费领取礼品,如果相信他的话明天带3000元钱进行抽奖并且有大礼相送。参会人员散场时免费领取了1包面条。7月6日,被告等人采取同样方法聚集了众多中老年人后,前一天交100元钱的人凭卡退回了100元钱,领取了1瓶白酒,然后吴某要愿意抽奖的人将3000元装进他们提供的信封,取得抽奖资格后利用扑克牌选出6个人,每个人领取1台空气净化器,然后将钱退还给抽奖的每个人,接着戴江东、吴某宣称第二天交1800元钱就可以有大礼品相送,要的人先交100元钱的定金。参会人员散场时免费领取了1包面条。7月7日,被告等人采取同样方法聚集了100多名中老年人后,吴某、戴江东宣称大礼品就是江苏谣梦纺织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驼绒被,交1800元钱后可以免费试用,第二天会把钱退还。中午被害人马某1、段某等51人将每1800元钱用吴某等人提供的信封装好后在信封外面写好姓名、电话号码并且用订书机订好,戴飞、陆新平、朱红风、刘兰等人将被害人带到宜家人宾馆二楼吃饭后,凭已经封口了的信封,领取朱红九准备好了的标称谣梦牌驼绒被1床、床上用品4件套的同时,被害人马某1、段某等51人将53个信封(其中周某、严某交2个)交给朱红九、吴某、戴江东、陆某、朱红风、刘某2及被告人戴某等人。上述人员拿到被害人的现金后迅速逃离现场。经统计,上述人员骗取被害人马某1、段某等51人的现金共计95400元钱。案发后上述人员的亲属已经主动退回赃款9万元。被告人戴江东于2017年2月21日主动投案。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检查、辩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戴江东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众多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戴江东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辩称自己没有与朱红九、吴某等人合谋共同出资进行诈骗。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中旬,被告人戴江东与朱红九、吴某(均已判刑)合谋准备在荆州市从事以卖谣梦牌驼绒被为名的诈骗活动,上述三人以及请来帮忙的吴某的妻子陆某、戴某(均已判刑)等人住进荆州市沙市区918宾馆后,吴某与被告人戴江东通过走访多地后决定租用公安县杨家厂镇宜家人宾馆作为实施诈骗活动的地点,并且将朱红九的妻子刘某2(已判刑)和堂妹朱红风(已判刑)从江苏省兴化市请来帮忙。上述人员统一着装对外自称江苏谣梦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中被告人戴江东是市场总监,吴某是经理,朱红九负责组织谣梦牌驼绒被的货源,其余人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发放礼品等工作。7月3日,被告人戴江东与吴某、陆某、戴某等人从918宾馆乘坐苏M×××××面包车到达宜家人宾馆后,通过发放江苏谣梦纺织品有限公司戴江东的名片以及新情联系卡,同时宣讲有免费的礼品相送,聚集了70多个中老年后,被告人戴江东开始宣讲谣梦牌驼绒被的功效,散会后给参加的中老年人免费发放了1包鸡蛋。7月4日,上述人员采取同样的方法聚集了众多中老年人后,由吴某宣讲艾草枕头的功效,宣称交100元钱预订后就可以免费领取,参会人员散场时免费领取了2包面条。7月5日,上述人员采取同样的方法聚集了众多中老年人后,由吴某继续讲课,前一天交100元钱的人凭卡领回了100元钱,领取了艾草枕头1个,吴某宣称交100元钱第二天又可以免费领取礼品,如果相信他的话明天带3000元钱进行抽奖并且有大礼相送。参会人员散场时免费领取了1包面条。7月6日,被告人戴江东与朱红九、吴某、陆某、朱红风、戴某采取同样方法聚集了众多中老年人,前一天交100元钱的人凭卡领回了100元钱,领取了1瓶白酒,然后吴某要愿意抽奖的人将3000元装进他们提供的信封,取得抽奖资格后利用扑克牌选出6个人,每个人领取1台空气净化器,然后将钱退还给抽奖的每个人,接着吴某与被告人戴江东宣称第二天交1800元钱就可以有大礼品相送,要的人先交100元钱的定金。参会人员散场时免费领取了1包面条。7月7日,被告人戴江东与朱红九、吴某、陆某、朱红风、刘某2、戴某采取同样方法聚集了100多名中老年人后,吴某与被告人戴江东宣称大礼品就是江苏谣梦纺织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驼绒被,交1800元钱后可以免费试用,第二天会把钱退还。中午,被害人马某1、段某等51人将每1800元钱用吴某等人提供的信封装好后在信封外面写好姓名、电话号码并且用订书机订好,陆新平、朱红风、刘兰与戴飞等人将被害人带到宜家人宾馆二楼吃饭后,凭已经封口的信封,领取朱红九准备好的标称谣梦牌驼绒被1床、床上用品4件套,同时,被害人马某1、段某等51人将53个信封(其中周某、严某各2个)交给朱红九、吴某、陆某、朱红风、刘某2、戴某及被告人戴江东等人。上述人员拿到被害人的现金后迅速逃离现场。经统计,朱红九、吴某、陆某、朱红风、刘某2、戴某及被告人戴江东骗取被害人马某1、段某等51人的现金共计95400元。案发后上述人员的亲属已经主动退回赃款95400元。被告人戴江东于2017年2月21日自动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马某1、段某等51人的陈述,上述人员陈述于2016年7月7日被一伙江苏籍的男女骗走现金95400元。2.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6年7月3日至7日,有7、8个人在公安县杨家厂镇宜家人酒店租用一个会场,在会场以赠送礼品的方式欺骗中老年人,最后一天收取每个人的钱后送床上四件套,并说回去做宣传,明天退钱,结果他们收钱后就跑了。3.证人杨某的证言,杨系南通谣梦纺织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其证实的主要内容为署名为江苏谣梦纺织品有限公司戴江东的名片是假的,湖北省公安县公安局扣押的谣梦四季尊贵驼绒被,谣梦经典养生枕,谣梦四件套,谣梦尊贵貂绒毯都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4.公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其意见为谣梦四季尊贵驼绒被,谣梦经典养生枕,谣梦四件套,谣梦尊贵貂绒毯等商品的单价分别为:110元、10元、40元、30元。5.湖北省纤维制品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其意见为送检的谣梦四季尊贵驼绒被,谣梦经典养生枕,谣梦四件套,谣梦尊贵貂绒毯为不合格产品。6.辩认笔录。7.公安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8.领条,其内容为朱红九、吴某、陆某、朱红风、刘某2的亲属已代为退赃95400元,公安县公安局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9.同案人朱红九、吴某、陆某、朱红风、刘某2、戴某的供述。10.被告人戴江东的身份信息。11.被告人戴江东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江东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江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作用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江东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清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戴江东自愿缴纳罚金,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江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熊钟的刑期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文武人民陪审员  周 红人民陪审员  刘祥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任晶晶速 录 员  杜小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