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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荣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文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王文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461号原告:荣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沿河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周小平,荣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利,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荣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荣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计221元,由原告荣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雯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晓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