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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刑终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白兰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刑终2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白兰,女,1962年5月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蒙古族,大专文化,系锡林郭勒盟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原锡林郭勒盟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中心主任兼锡林郭勒盟晨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主任。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12月22日,被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被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天罡,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白兰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内2523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兰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被告人白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罪准确、诉讼程序合法,但量刑偏轻,适用缓刑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检察机关提出一审诉讼程序违法的出庭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指派检察员常雪峰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白兰及其辩护人王天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2523刑初2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向 东审判员 李 慧 来审判员 斯日古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 健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