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5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洪琼宝与郑国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琼宝,郑国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5162号原告:洪琼宝。委托代理人:李琪。被告:郑国龙。上列洪琼宝与郑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琼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0元、保全费人民币1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杨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