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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5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洪琼宝与郑国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琼宝,郑国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5162号原告:洪琼宝。委托代理人:李琪。被告:郑国龙。上列洪琼宝与郑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琼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0元、保全费人民币1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杨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