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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跃灵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跃灵,洪永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祥吴社区新马路(区公共卫生大楼5楼503)。法定代表人陈闽生,局长。被执行人林跃灵,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洪永端,女,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跃灵、洪永端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行审13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于2016年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跃灵、洪永端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跃灵、洪永端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现申请执行人以政策性调整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行审13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金瑶)审 判 员 (邓 芳)审 判 员 (黄晓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泳 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