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6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宋海军与杨庆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海军,杨庆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6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海军,男,汉族,1977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广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庆华,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宋海军因与被上诉人杨庆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宋海军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宋海军的一审诉讼请求,依法改判;二、由杨庆华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对互联网业务中的服务器托管知识不熟,且对本案不熟,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误判错判。1、一审认定“对于侵权事实的发生,原告仅提供了案外人群英公司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据,但群英公司未出庭作证,根据其证明所述内容也无法判断事发时涉案服务器是否仍归属原告所有及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故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该判定存在以下错误:①对于侵权事实的发生,上诉人提供证据有群英公司证明,还有上诉人与群英公司客服QQ对话证据。②与群英公司客服QQ对话证据证明本案服务器合并账号,并且证明该账号双方共同管理,群英公司登记双方联系方式,故本案服务器更换到仍为上诉人管理的账号下所有权从未发生改变。③服务器转账户时间是2013年5月,事发时间是2014年5月,时间相隔一年,这一年上诉人一直单独使用该服务器运营空勤网网站(空勤网IP地址及其这一年收入明细证据)。④案发2014年5月后被上诉人转移并占有上诉人本案服务器及空勤网网站资源,性质更加恶劣的是非法使用上诉人服务器及网站数据搭建新网站(原域名jy.kongjie.com、现域名5110ve.cc),至今该5110ve.cc仍在运行,挑战法律底线。以上事实,一审认定错误,导致错判。2、一审依据群英公司证明里账号更改的客户名资料做了认定“原告未能说明世纪良友科技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并主张对涉案服务器转至世纪良友科技名下不知情”,存在错误如下:①服务器托管以账号、密码及联系人联系方式为准,而世纪良友科技是被上诉人更改的服务器账号里的一项用户名资料,跟QQ用户名一样,上诉人也只关注账号CC32×××07、密码以及群英公司登记的联系人为当事人双方即可,因为合作被上诉人完全也可以把该名称改成他的姓名。②反而也证明了前述观点,即一审判决书承认有QQ对话证据,但是根本没看上诉人与群英客服的QQ对话证据内容,所以就根本不知道该证据干什么用,导致未能认清上诉人的服务器转到账号CC32×××07下,并且对该账号具有管理权的事实,导致了错判。二、一审法院遗漏重要证据,判案简单机械。一审法院遗漏重要证据如上诉人与群英公司客服QQ对话等证据,仅拿群英证明里的账号资料更改一项,否定了两个案件,错误地判定出服务器归属不清,判案简单机械。被上诉人杨庆华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宋海军一审诉讼请求:一、杨庆华赔偿宋海军空勤网网站经济损失28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杨庆华承担。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08年2月28日,宋海军注册了kongqin.com的域名,2011年12月9日以该域名设立空勤网。2012年1月1日宋海军将两台服务器托管于案外人群英公司。为证明杨庆华于2014年5月31日通过群英公司进行服务器密码重置修改、移走致使宋海军失去对空勤网服务器控制,宋海军提交了网页截图及群英公司出具的证明。为证明空勤网的价值,宋海军提交了网站交易记录。其中,群英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出具的该证明内容为:“原在我司(茂名群英网络有限公司)托管两台服务器,服务器资产编号为:TSR000002024、TSR000001998分别登记在客户:宋海军账户:kongjiecom名下管理。途中在2013年5月将两台服务器转到客户:世纪良友科技,账户:CC32×××07名下进行管理。在2014年5月31日杨庆华携带深圳市世纪良友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与服务器管理账号到群英机房进行服务器密码重置修改,服务器于2014年7月6号下架寄走。特此证明!”经一审法院询问,宋海军未能说明深圳市世纪良友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并主张对涉案服务器转至世纪良友公司名下不知情。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宋海军主张杨庆华擅自修改其空勤网服务器密码并予以侵占,侵犯了其财产权益,但对于侵权事实的发生,宋海军仅提供了案外人群英公司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据,但群英公司未出庭作证,根据其证明所述内容也无法判断事发时涉案服务器是否仍归属宋海军所有及杨庆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故宋海军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杨庆华侵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宋海军诉请杨庆华赔偿空勤网网站经济损失28万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杨庆华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缺席判决驳回宋海军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由宋海军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二审庭审开始,对于涉案服务器从2013年5月开始由客户名称为宋海军、账户为kongJiecom的名下转至客户名称为世纪良友科技、账户为CC32×××07名下,宋海军认可其是知情同意的;但其在庭审过程中又主张涉案服务器账户由kongJiecom改为CC32×××07其知情同意,但对用户名由宋海军改为为世纪良友科技其不知情。宋海军另主张因为其与杨庆华合作,所以其与杨庆华均知道服务器的账户密码,二人均有权修改服务器密码及用户名,但宋海军主张杨庆华如果修改密码应当告诉宋海军。宋海军另认可其与群英公司约定只有知道服务器密码的人才能修改密码。另查,关于其与杨庆华的合作,宋海军提交网络上的打印件,但该协议没有当事人签名,且该协议中也未对服务器密码管理问题做出约定。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排除妨害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宋海军在本案中要求杨庆华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主要依据是,其主张杨庆华擅自修改其空勤网服务器密码并予以侵占,侵犯了其财产权益。但根据群英公司出具的证据,涉案服务器先是登记在客户宋海军、账户kongjiecom名下,2013年5月该两台服务器转到客户“世纪良友科技”、账户CC32×××07名下,然后杨庆华在2014年5月31日持深圳市世纪良友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服务器管理账号到群英公司机房进行服务器密码重置修改,2014年7月6号涉案服务器被下架寄走。从该证据来看,杨庆华在2014年5月31日进行服务器密码重置修改时,涉案服务器已经没有登记在宋海军名下,而是登记在“世纪良友科技”名下,也即对服务器管理者群英公司而言,杨庆华修改的并非宋海军名下的服务器,而是“世纪良友科技”名下的服务器。从宋海军在本案的陈述来看,其认可因与杨庆华的合作,所以双方均有权修改服务器密码,且与群英公司约定知道服务器密码的人都可以修改密码;对于服务器如何从宋海军名下转至“世纪良友科技”名下,宋海军先是认可知情,后来又声称不知情,陈述前后不一致,自相矛盾。故根据宋海军提供的证据和其自己的陈述,本院无法认定事发时涉案服务器是否仍归属宋海军所有及杨庆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宋海军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杨庆华侵权,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宋海军要求杨庆华赔偿空勤网网站经济损失28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宋海军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上诉人宋海军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 国 林审 判 员 李 卫 峰代理审判员 郑 寒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黎国玲(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