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安学军与西宁中广联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梁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学军,西宁中广联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梁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356号原告:安学军,男,1970年3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格尔木市。被告:西宁中广联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95号12号楼1单元1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梁君皓,总经理。被告:梁兵,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学军与被告西宁中广联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梁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梁兵已支付剩余不锈钢款2万元,双方债务已���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安学军负担。审 判 长 季海青人民陪审员 孟毅之人民陪审员 祁德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申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