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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开喜、马荣善、魏吉娥、杨文豪、杨鹏轩与被执行人赵科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喜,马荣善,魏吉娥,杨文豪,杨鹏轩,赵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2776号申请执行人:杨开喜,男,回族。申请执行人:马荣善,女,回族。申请执行人:魏吉娥,女,回族。申请执行人:杨文豪,男,回族。申请执行人:杨鹏轩,男,回族。被执行人:赵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开喜、马荣善、魏吉娥、杨文豪、杨鹏轩与被执行人赵科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04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杨开喜、马荣善、魏吉娥、杨文豪、杨鹏轩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3761.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开喜、马荣善、魏吉娥、杨文豪、杨鹏轩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赵科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4执27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徐 炜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