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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4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建国、张巧灵等与季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张巧灵,季浩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4120号原告王建国,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张巧灵,女,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陆江,王再解,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浩然,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斌,河北侯风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王建国、张巧灵诉被告季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建国、张巧灵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国、张巧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张巧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71元,减半收取6485.5元,由原告王建国、张巧灵负担。审 判 长  范 矛人民陪审员  郭彦年人民陪审员  蔡维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桂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