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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罗源县松山镇新宝诚汽车服务中心与汤孝全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源县松山镇新宝诚汽车服务中心,汤孝全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850号原告:罗源县松山镇新宝诚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罗源县开发区南工业小区。经营者:兰德宝,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汤孝全,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罗源县松山镇新宝诚汽车服务中心诉被告汤孝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罗源县松山镇新宝诚汽车服务中心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源县松山镇新宝诚汽车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源县松山镇新宝诚汽车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计482元,由罗源县松山镇新宝诚汽车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李孝逸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