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4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姣姣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姣姣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454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姣姣,女,汉族,1985年3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上诉人杨姣姣因与杨凤琴、李柏林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4民初6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杨姣姣上诉请求: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豫0304民初693号民事裁定,并裁定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位于洛阳市××村下××号的房屋,系由旭升村统一建设后,1997年该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确认登记在杨姣姣名下,被起诉人李柏林与起诉人杨姣姣的生母杨凤琴于1996年底开始同居后,二人即在该处房屋内居住生活。被起诉人杨凤琴与被起诉人李柏林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将该房屋作为二人的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处分。起诉人杨姣姣向法院起诉:1、确认洛阳市××村下××号的房屋归属于杨姣姣。2、判令被起诉人立即将所占的属于原告的房屋腾空,并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五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认为:本案涉诉的房屋,在另外的案件中由法院进行处分,在本案中一事不再处理,起诉人杨姣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河龙审判员 胡豫勇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