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执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常山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徐金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山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徐金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2494号申请执行人常山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童家工业区(辉埠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90954481。被执行人徐金土,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住常山县。申请执行人常山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金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2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山永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198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通过EMS向被执行人徐金土邮递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邮递单号为EY221664575CN,并于同日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徐金土名下位于常山县金川街道星月湾46幢-1号和衢州市锦绣家园21幢1001室有房产,现均已另案查封,并评估拍卖成交完毕,本案参与分配所得执行款合计62541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徐金土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未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将被执行人徐金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徐金土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致申请执行人剩余执行款项45729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申请费7598元、诉讼费4953元未能及时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822执24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