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9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韩晓云与管迎柱、付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云,管迎柱,付栋,张明远,孙栋,刘海粟,孙志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91民初1295号原告:韩晓云,女,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告:管迎柱,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告:付栋,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张明远,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被告:孙栋,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海粟,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孙志永,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上述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丽,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晓云与被告管迎柱、付栋、张明远、孙栋、孙志永、刘海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晓云的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晓云负担。审 判 长 范 蓉人民陪审员 李增峰人民陪审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