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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7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健与沈阳华夏文弘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健,沈阳华夏文弘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562号原告杨健,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被告沈阳华夏文弘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杨健诉被告沈阳华夏文弘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健负担。审判员  周福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立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