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458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案由:抢劫罪罚金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罚金部分已经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按期履行(2015)乾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24执4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丹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