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姚海艳与李庆班、张连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海艳,李庆班,张连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778号申请人姚海艳,男,1990年6月15日生。被执行人李庆班,男,1983年12月9日生。被执行人张连升,男,1977年6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姚海艳与李庆班、张连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庆班、张连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姚海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姚海艳自愿撤销了对被执行人李庆班、张连升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光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