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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姚海艳与李庆班、张连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海艳,李庆班,张连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778号申请人姚海艳,男,1990年6月15日生。被执行人李庆班,男,1983年12月9日生。被执行人张连升,男,1977年6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姚海艳与李庆班、张连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庆班、张连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姚海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姚海艳自愿撤销了对被执行人李庆班、张连升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光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