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肥西县紫蓬镇兴庄村村委会与安徽省紫之蓝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西县紫蓬镇兴庄村村委会,安徽省紫之蓝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398号原告:肥西县紫蓬镇兴庄村村委会,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紫蓬镇兴庄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周琴,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传宏,肥西县紫蓬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紫之蓝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镇兴庄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3054486835E。法定代表人:王永根,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肥西县紫蓬镇兴庄村村委会与被告安徽省紫之蓝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肥西县紫蓬镇兴庄村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收取2125元,由原告肥西县紫蓬镇兴庄村村委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