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民辖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建业庆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明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建业庆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明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辖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建业庆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元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华,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元岭,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明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法定代表人:王明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丰魁,山东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建业庆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明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0983民初24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业庆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建业庆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建业庆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晓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