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大伟、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大伟,杨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2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大伟,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杰,男,37岁,农民,现住阳原县。上诉人陈大伟因与被上诉人吴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2017)冀0727民初5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大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准许陈大伟撤回上诉。一审驳回起诉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 兵审判员 梁金前审判员 姜建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秀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