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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6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宋秀菊、黄伟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秀菊,黄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6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秀菊,女,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黄伟杰,男,1995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宋秀菊与被执行人黄伟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1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人民陪审员  蔡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陶国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