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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梁伟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梁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61号申请人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梁伟斌,男,汉族。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持本院生效的(2016)陕7102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梁伟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同日立案。案件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文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梁伟斌有车辆登记,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查封了该车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梁伟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7102执61号案件的执行。本案撤回执行后,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冬青审 判 员  齐 伟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