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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孙国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282执2155号之一被罚款人:孙国万,住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与孙云丰、汪家琼、孙国万、胡利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国万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对孙国万罚款1000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