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666-678、682、715-717、720、7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任德华、王秀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德华,王秀华,朱加坤,周勇,王达芬,赵瑞芝,胥洪明,袁晓莉,罗文德,施孝彬,朱冬菊,唐下明,唐凤明,谢常忠,刁夕俊,唐芳,李春梅,雷永德,张魏斌,杨永华,魏福琼,蔡斌,张登连,伍志权,徐贵涛,何芬兰,陈虹桥,攀枝花市鑫海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666-678、682、715-717、720、7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德华,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王秀华,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朱加坤,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周勇,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营山县高码乡阳关村*组,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王达芬,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榕树街*号*栋*单元*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赵瑞芝,男,194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县人,攀煤花山矿退休工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胥洪明,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东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袁晓莉,女,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东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罗文德,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申请执行人施孝彬,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申请执行人朱冬菊,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申请执行人唐下明,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唐凤明,女,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石灰石矿退休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谢常忠,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武胜县三溪镇白果湾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刁夕俊,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武胜县三溪镇观音桥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唐芳,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李春梅,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雷永德,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张魏斌,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杨永华,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魏福琼,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蔡斌,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和平巷*号*栋*单元**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张登连,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和平巷*号*栋*单元**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伍志权,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和平巷*号*栋*单元**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徐贵涛,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米易县人,攀枝花市特殊教育学校老师,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何芬兰,女,194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攀枝花市特殊教育学校退休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春风巷2号1单元5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陈虹桥,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鑫海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组织机构代码:671444120。法定代表人杨济铫,该公司总经理。任德华、王秀华等申请执行攀枝花市鑫海源工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十九案,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川0403民初108号等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鑫海源工贸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十九案标的170990.48元,执行费2031元,该十九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03民初108号等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永刚执行员 王丁一执行员 沙昀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雯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