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8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韦玉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生民,韦玉生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刑初243号自诉人:段生民,住河南省洛宁县。被告人:韦玉生,住河南省洛宁县。本院在审理自诉人段生民诉被告人韦玉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中,自诉人段生民于2017年8月31日以被告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后被告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段生民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鸿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