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韦玉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生民,韦玉生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刑初243号自诉人:段生民,住河南省洛宁县。被告人:韦玉生,住河南省洛宁县。本院在审理自诉人段生民诉被告人韦玉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中,自诉人段生民于2017年8月31日以被告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后被告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段生民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鸿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