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1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政和支行与邓活萍、肖志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619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政和支行,营业场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公园路233号、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8591077323。负责人:钟翠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元高,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丹锋,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活萍,男,1983年1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被告:肖志超,女,1964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被告:朱贵祥,男,1993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政和支行与被告邓活萍、肖志超、朱贵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政和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以被告肖志超主体存在疑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政和支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政和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435元,减半收取1717.5元,保全费130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政和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丛国审 判 员 黄佳妮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颜 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