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财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厉洪刚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厉洪刚,沛县盛源矿业有限公司,李军明,张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财保161号申请人:厉洪刚,男,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沛县盛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张寨镇魏老家村封新庄组。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被申请人:李军明,男,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西戌镇西戌村11组45号。被申请人:张新生,男,住河北省邯郸市。申请人厉洪刚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军明、张新生在沛县盛源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保全价值41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军明、张新生在沛县盛源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保全价值41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州晟钢炉料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