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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4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何茂强、陈政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茂强,陈政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4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茂强,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政全,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上诉人何茂强因与被上诉人陈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习水县人民法院(2017)黔0330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茂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茂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茂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何茂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李宗洪审判员 何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