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5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与乐清市大拇指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乐清市大拇指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5993号原告: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洪志亮,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孟强。被告:乐清市大拇指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乐萍。原告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乐清市大拇指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规费21000元。事实和理由:2007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并约定:原告同意被告在高速公路上林垟村茶堂段设置高炮型广告牌一座;协议有效期三年。同月中旬,被告在该地段设置了广告牌。2013年3月25日,该广告牌被拆除。按照双方此前达成的口头约定及常规,被告须每年向原告支付规费7000元,三年协议期共应付21000元。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均无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起诉所依据的其与被告乐清市大拇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因此,本案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预交案件受理费3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诗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