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6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雯、大连沙河口区宏博幼儿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雯,大连沙河口区宏博幼儿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民终6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张雯,女,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海,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燕,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大连沙河口区宏博幼儿园,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锦绣小区锦虹被园*号。负责人:王军,该园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英,女,该园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东,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雯与上诉人大连沙河口区宏博幼儿园(以下简称宏博幼儿园)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4民初6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雯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关于上诉人的工资标准。上诉人每月工资1900元,一审中对于工资的证据上诉人都已当庭出示,工资发放本在被上诉人处,被上诉人拒不提供,按照举证责任应依照上诉人主张确定上诉人的工资,而且双方录音中被上诉人对此也认可。二、关于双倍工资是否过仲裁时效问题。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期限只能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从上诉人受伤到确认劳动关系,到认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时效一直都是中断的。按照习惯,发生工伤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一直都是一起申请仲裁的,即使到仲裁申请也会被告知和工伤一块申请赔偿。三、上诉人的交通费完全是因受伤治疗产生的,上诉人到沈阳重新鉴定来回的交通费都是自行垫付的,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宏博幼儿园辩称,工资标准在一审中已经查清,工资是1040元的工资,工资表是1040元加50元交通费,一共是1090元,录音我们不认可,存在剪辑的问题;双倍工资已经超过时效了,起诉的时间是2016年3月,双倍工资是2013年,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时间;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市内的交通费没有规定,市外的交通费要经过大连市劳动部门批准,而劳动者的交通费有一些是她母亲的费用,她的交通费没有得到批准。宏博幼儿园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张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张雯不存在骨折情形,其获得的工伤及伤残等级认定结论是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两级劳鉴办严重不负责的产物,不应享受工伤待遇。二、张雯的医疗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张雯的受伤部位是骶尾部,其他部位并无损伤,有的医疗费,与受伤部位毫无关系,应予扣除;存在重复诊断、重复检查,显然,这是张雯过度治疗而扩大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提出医疗费主张必须提供医疗费票据、用药明细及门诊或住院的医嘱,三者缺一不可,对牟氏医院1020元的医疗费,张雯仅提供三张票据却没有提供医嘱,根本无法证明花费与受伤部位的关联性。三、张雯主张的医疗费和2013年1月至6月的停工留薪工资已经超过一年的时效,不应予以支持。张雯辩称,受伤后经过大连市和辽宁省两级鉴定部门鉴定,鉴定时双方都到场了,根据法律规定,省级工伤鉴定是最终结论;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劳动者2013年1月发生工伤,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在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工伤、鉴定耽误了一定的时间,单位到现在也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张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6,609.34元;2.被告给付原告交通费2,842.2元;3.被告给付原告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停工留薪工资11,400元;4.被告给付原告拖欠2013年11月份工资1900元;5.被告给付原告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11月1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900元;6.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991.2元;7.被告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200元;8.被告给付原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6,652元;9.被告给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5,200元。宏博幼儿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不予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038.6元;2.不予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466.64元;3.不予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731元。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沙河口区宏博幼儿园向原告张雯支付医疗费5,179.28;二、被告大连沙河口区宏博幼儿园向原告张雯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600元;三、被告大连沙河口区宏博幼儿园向原告张雯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038.6元;四、被告大连沙河口区宏博幼儿园向原告张雯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9,466.64元;五、被告大连沙河口区宏博幼儿园向原告张雯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1,731元;六、驳回原告张雯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并案原告大连沙河口区宏博幼儿园的诉讼请求。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条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大连沙河口区宏博幼儿园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张雯的工资标准、医疗费的合理性、交通费的合法性,以及双倍工资、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关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宏博幼儿园在本案中就此提出上诉理由,因未对存在原结论已被推翻的事实提供证据,亦超出劳动争议案件审查范围,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工资标准。因张雯入职不久即发生工伤,仅存在2012年12月曾发放工资1090元的事实,双方对工资标准并未作出书面约定,一审判决综合考虑确定以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张雯的月工资标准,并无不妥。关于医疗费。宏博幼儿园对此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交通费。因张雯并未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理据不足,一审判决依法未予支持并无不妥。关于仲裁时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和诉讼而中断,但张雯在二审终审判决后未在一年内主张权利,故一审判决认定超过仲裁时效并无不当。张雯提出双倍工资和工伤赔偿一起请求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均为工伤赔偿项目,一审判决确定自劳动能力鉴定最终结论作出时起算,并无不妥。宏博幼儿园主张该两项请求已经超过时效,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张雯与宏博幼儿园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张雯与上诉人大连沙河口区宏博幼儿园各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李守众审判员刘家功审判员范瑞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王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