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09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容光、闫国胜等与赵更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容光,闫国胜,赵更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342号原告李容光。原告闫国胜。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更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健(赵更福女婿),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维杰,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容光、闫国胜诉被告赵更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原告李容光、闫国胜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容光、闫国胜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容光、闫国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5024元,减半收取计12512元,由李容光、闫国胜负担。审 判 长  高立新审 判 员  杨志芳人民陪审员  国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文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