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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孝龙与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龙,邰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3411号原告:张孝龙,男,199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邰勇,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张孝龙与被告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