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孝龙与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龙,邰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3411号原告:张孝龙,男,199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邰勇,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张孝龙与被告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