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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1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东、刘传珍与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刘传珍,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1132-1号原告:刘东,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珍,系刘东之妻,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刘传珍,系刘东之妻,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水泥厂楼一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7943998R。法定代表人:刘海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东、刘传珍与被告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和本院受理的(2017)皖0405民初1054号原告李祝月与被告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依法予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皖0405民初1054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谢 明审 判 员 李 春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志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