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通海天泰农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MCC运输新加坡有限公司、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海天泰农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MCC运输新加坡有限公司,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民初547号原告:通海天泰农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杨广镇。法定代表人:王家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定,诚公顾业(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大科,诚公顾业(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MCC运输新加坡有限公司(MCCTransportSingapore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089763)广东民路(RoadSouthpointSingapore089763)。被告: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被告: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通海天泰农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MCC运输新加坡有限公司、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8月30日以其与MCC运输新加坡有限公司进行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海天泰农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0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01元,由原告通海天泰农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贵宁审 判 员 尹忠烈审 判 员 康思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谭学文书 记 员 彭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