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5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科诉徐红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科,徐红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598号原告:张科,男性,汉族,1979年0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徐红全,男性,汉族,1973年0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原告张科与被告徐红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张科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科要求撤回起诉是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科撤回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张科负担。审判员 何庆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