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7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周福生与倪颂平、施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生,倪颂平,施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7023号原告:周福生,男,194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倪颂平,男,1947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施昌平,男,195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周福生与被告倪颂平、倪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周福生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福生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福生负担。审判员 范雄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