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22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赖文芝与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文芝,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2民初1701号原告:赖文芝,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南浦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7549514438。法定代表人:邓双兴,职务:董事长。原告赖文芝与被告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文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赖文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返还社保金2610元。事实和理由:2007年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聘用赖文芝为公司员工,2013年1月辞职。之后,赖文芝与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协商,由公司为其办理缴纳养老保险金业务,赖文芝将费用交给公司,由公司向社保中心交纳。2013年2月,赖文芝向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缴纳2013年的社会保险金、管理费等共计2610元,但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未代赖文芝按时向社保中心缴纳,也未将2610元归还赖文芝。2017年8月9日,赖文芝向浦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同日,浦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审理过程中,赖文芝提供以下证据:1、2013年社保外挂闽城公司应退未交社保款一份。证明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应返还给赖文芝社保款2610元;2、浦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证明该案已经劳动仲裁程序。本院认为,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以证明赖文芝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赖文芝原系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的职工。2013年2月赖文芝将其2013年3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管理费等向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缴纳后,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未将赖文芝的社会保险费交至社保中心。2013年10月10日双方经结算,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应退赖文芝社保款2610元。2017年8月9日,赖文芝向浦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同日,浦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债务理当清偿,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欠赖文芝社会保险金261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赖文芝要求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归还社会保险金2610元,本院应予支持。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赖文芝社会保险金26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思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