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执10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龚菊梅、申屠芬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菊梅,申屠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0851号申请执行人龚菊梅,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申屠芬华,女,1980年9月7日出生,住磐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菊梅与被执行人申屠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 刚执行员 王之亮执行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 斌 微信公众号“”